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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件跌落試驗機技術條件

日期:2024-04-26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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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JB包裝件跌落試驗機 技術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行業標
 
                                                 JB/T7407-200×
代替JB/T 7407-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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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件跌落試驗機技術條件
            
Specifications for the packaging case droptestingmachines
 
 
 
 
 
 
 
(包裝件跌落試驗機  技術條件)
 
 
 
 
 
 
200×-××-××發布                              200×-××-××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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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 布

 
 
    
 
 
 
本標準是對原行業標準JB/T7407-1994《包裝件跌落試驗機技術條件》的修訂。本標準修改采用國際標準ISO2248-1985《包裝一完整、滿裝的運輸包裝件垂直衝擊跌落試驗》。包裝件跌落試驗機  技術條件
本標準與JB/T7407-1994的主要差異如下:包裝件跌落試驗機技術條件
——按國家標準GB/T1.1-200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進行了編寫;
——增加了前言(本版的前言);
——增加了規範性引用文件的導語(本版的第2章)
——增加了第3章“術語和定義”(本版的第3章)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代替JB/T7407-1994《包裝件跌落試驗機技術條件》。包裝件跌落試驗機技術條件
本標準由機械工業聯合會提出。
本標準由國內試驗機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長春試驗機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西安捷盛電子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蘇州試驗儀器總廠。包裝件跌落試驗機技術條件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程兵、馮睿、徐立義。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曆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JB/T7407-1994。
 

 
包裝件跌落試驗機  技術條件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包裝件跌落試驗機(以下簡稱跌落試驗機)的術語和定義、基本參數、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包裝、隨機文件。
本標準適用於跌落高度不大於2000 mm的跌落試驗機。
2 規範性引用文件包裝件跌落試驗機 技術條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GB/T191-2000,eqv ISO 780:1997)
GB/T2611-200× 試驗機  通用技術要求
GB/T4122.5 包裝術語 檢驗與試驗
GB/T6388 運輸包裝收發貨標誌
JB/T6147-200× 試驗機包裝、包裝標誌、儲運 技術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GB/T4122.5確立的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包裝件跌落試驗機  技術條件
4 基本參數與組成
4.1 基本參數包裝件跌落試驗機  技術條件
製造者在跌落試驗機的有關技術文件中應給出下列基本參數:
a) 跌落高度範圍;
b) 大負載;
c) 試件大尺寸。
4.2 組成
a) 主機;
b) 控製部分;
c) 輔助部分。
5 技術要求
5.1 環境與工作條件
     跌落試驗機在下列條件下應能正常工作
 a)室溫5℃~35℃範圍內;包裝件跌落試驗機  技術條件
b) 相對濕度不大於85%;
c) 電源電壓的波動範圍應在額定電壓的±10%以內;
d)周圍無影響試驗機性能的振動乾擾及腐蝕性介質的環境中。
5.2 衝擊麵
    衝擊麵為水平平麵,試驗時不移動,不變形,應滿足下列要求:
 a)為整塊物體、質量至少為試件大質量的50倍或帶地腳螺栓堅固的鋼板、混凝土地麵;
b) 要有足夠大麵積,以保證試件完全落在衝擊麵上;
c) 衝擊麵上任意兩點水平高度差不得超過2 mm;
d)衝擊麵上任何100mm2的麵積上承受10㎏的靜負載時,其變形不得超過0.1 mm。
5.3 提升裝置
     提升裝置應靈敏可靠,不應損壞試件。
5.4 支撐裝置包裝件跌落試驗機  技術條件
    支撐試件的裝置在釋放前應能使試件處於下列的預定的狀態,並應使試件的重力線通過被跌落麵、棱、角進行釋放試件:
 a)麵跌落時,使試件的跌落麵與水平麵之間的夾角大不超過2°;
b)棱跌落時,使跌落的棱與水平麵之間的夾角大不超過2°,試件上規定麵與衝擊麵夾角的大允許誤差為±5°或此夾角的10%(以較大值為準);
c)角跌落時,試件上規定麵與衝擊麵之間的夾角的大允許誤差為±5°或此夾角的10%(以較大值為準)。
5.5 釋放裝置
    在釋放試件的跌落過程中,應使試件不碰到試驗裝置的任何部件,保證其自由跌落。包裝件跌落試驗機 技術條件
5.6 跌落高度
    按預定的狀態將試件提起,提起高度與預定跌落高度大允許誤差為預定高度的±2%或10mm(以較大值為準),跌落高度是指準備釋放時試件的低點到衝擊麵的距離。
5.7 **性能
跌落試驗機各構件強度設計要有足夠的**裕度,電器設備應符合GB/T2611第7章的有關規定。
5.8 外觀質量
    跌落試驗機的外觀質量應符合GB/T2611第9章的有關規定。
5.9  運輸試驗
    跌落試驗機在運輸包裝條件下進行運輸試驗後,不經調修,其性能應滿足本標準的全部要求。
6 檢驗方法
6.1 檢驗條件
    跌落試驗機應在5.1規定的環境與工作條件下進行檢驗。
6.2 檢驗用器具
     檢驗時使用的儀器、工具和量具包括:
     a)乾濕溫度計:溫度分度值為1℃;
     b)罐式水平量器及連接管(兩套);
     c)高速攝影機(高速攝相機)
     d)鋼直尺;
     e)角度尺。
6.3 試驗用標準試件
標準試件:質量和外形尺寸為跌落試驗機通用試件大負載和大外形尺寸的規則形體。
6.4 衝擊麵的檢驗
6.4.1 質量與麵積
衝擊麵的質量與麵積通過計算與目測,其結果應滿足5.2a)、b)的要求。
6.4.2 高度差的檢驗
   把兩個罐式水平量器用連接管連通靠在一起,放在衝擊麵上,取兩者的液麵高度作零位。固定其中一個,在衝擊麵內移動另一個,同時按一定布點用鋼直尺測量固定罐式水平量器的液麵高度。各布點的液麵高度相對零位的讀數乘以2,測量結果應滿足5.2c)的要求。
6.4.3 變形的檢驗
   按5.2條d)的規定在衝擊麵上施加靜負載,然後測量其變形,測量結果應滿足5.2d)的要求。
6.5 提升裝置的檢驗
   通過試驗,觀測提升裝置的工作過程,其結果應滿足5.3的要求。
6.6 支撐裝置的檢驗
   在工作台麵上放置標準試件,需要時用輔助夾具夾持好,然後,用角度尺或缺罐式水平量器分彆測量5.4a)、b)、c)所規定的角度。測量結果應滿足5.4的要求。
6.7 釋放裝置的檢驗
檢驗時,將跌落高度取三點(其中包括大值、小值),對應每個跌落高度測量三次。在工作台麵上放置標準試件,提升試件到預定高度釋放,用高速攝影機(或高速攝相機)記錄每次釋放試件的跌落過程,用慢放的方法觀察釋放試件的跌落狀態。其結果應滿足5.5的要求。
6.8  跌落高度的檢驗
將跌落試驗機工作台上升到預定高度,在工作台麵上放置標準試件,測量實際吊起高度(工作台麵距離衝擊麵高度),則實際吊起高度與預定高度的相對誤差X按下式計算,其結果應滿足5.6的要求。
 
式中:——預定高度,mm;
      ——實測高度;mm。
6.9 **性能與外觀質量的檢驗
**性能與外觀質量用實際測量和目測進行檢驗,其結果應滿足5.7、5.8的要求。
6.10 運輸試驗
跌落試驗機在運輸包裝條件下進行模擬汽車運輸試驗6h或按下列條件進行實地跑車試驗:
a)路麵:三級公路的中級路麵,石塊路或土路;
b)裡程:200 km;
c)車速:30 km/h~40 km/h。
其結果應符合5.9的要求。
7 檢驗規則
    跌落試驗機檢驗分出廠試驗和型式試驗。
7.1 出廠試驗
   除5.l、5.5、5.9外應逐條檢查合格方準出廠,並附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7.2 型式試驗
7.2.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進行型式檢驗。
   a) 試製出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定型鑒定時;
   b) 產品在結構、工藝或使用的材料及配套元件有重大變*以至影響產品性能時;
    c) 產品長期停產後再次生產時;
   d) 批量生產達三年或累積產量大於40台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7.2.2 型式試驗項目應按本標準的全部要求進行全項目試驗。
7.2.2 型式試驗時,每次抽樣數量不得少於2台。
7.3 判定規則
7.3.1 對於出廠檢驗,每台全部檢驗項目合格率達到100%時方為合格。
7.3.2 對於型式檢驗,若檢驗後有一台不合格,就要加倍抽樣進行複驗,複驗的結果按差一台判定,仍不合格時,即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批。
8 標誌與包裝
8.1 標誌
8.1.1 跌落試驗機應在明顯而適當位置固定產品銘牌。
8.1.2 產品銘牌應包括下列內容:
    a) 產品型號、名稱;
    b) 主要技術參數;
    c) 製造廠名;
    d) 製造編號、日期。
8.1.3  跌落試驗機包裝箱的收、發貨標誌應符合GB 6388的有關規定。
8.1.4  跌落試驗機包裝箱的包裝儲運圖示標誌應符合GB l91的有關規定。
8.2 包裝
    跌落試驗機的包裝應符合JB/T6147第5章的有關規定。
8.3 隨機文件
a)產品使用說明書(在說明書中應標注所執行標準的代號、順序號、年號和名稱);
b)產品出廠合格證;
c)裝箱單。